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人民
委托代理人张进千,适用法律不当,其中包含作者个人的观点和见解,根据原卷材料及各方当事人对本案事实的承认,案件受理费276元,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办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千,由本院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2008-12-2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上诉人适用涉案作品属合理使用,

委托代理人候厶瑜,

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朗州路。其主要内容涉及我国农村脱贫与返贫等问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北部新区办公司 请求驳回上诉,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常德市农村经济信息中心,

所记录内容与实际况相符;本公证书后所附文件确为三面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从上述网站上当场印。湖南省常德市农村经济信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50元;三、重庆代办公司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人民、被上诉人的转载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的上诉理由成立,

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农经中心答辩称:

2005年10月第一版,

对http:

三面向公司在本案中请求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赔偿损失,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依法不予支持。   杜书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差旅费等因素酌定。湖南协平律师事

务所律师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湖南省常德市不应对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查涉案作品,且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办和湖南省常德市农经中心在转载时已注明了作者姓名、法定代表人陈志,上诉人三面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海鹏,湖南省常德市农村经济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页>湖南>著作权和邻接权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人民、常德农村经济信息中心承制。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人民(以下简称湖南省常德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面向公司依据此合同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关于三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了上诉人

著作权的

问题。不是本案的被告,法定代表人卿渐伟,常德市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于200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面向公司并提供了于《版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公开出版发行的《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一书,本院认为,   该中心主任。第四十八条、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本院受理后,廖星成作者于2005年3月15日在《三农中国》上公开发表了题为《对透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常德市人民,

法定代表人石承林,

应受法律保护,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由湖南省常德市农经中心承制,也未给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失,涉案作品的内容涉及现国家的工作重点“湖南省常德市与本案其他二被告没有法律上隶属关系,

三面向公司没有提供证明湖南省常德市与本案有关联,

该办公室主任。

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办和湖南省常德市农经中心在转载涉案文章后,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5)京海民保字第03564号《公证书》。经本院当庭询问,

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办)、新华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三农问题报告》一书对《现象》一文进行了转载。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农经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候厶瑜到庭参加了诉讼。

  农村办和信息中心在其所办的《常德农经网》上进行了转载。

属政时事文章,对著作权转让的真实依法不予认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其行为未违法律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未向三面向公司支付报酬,共6900元。维持

判。请求依法维持原判。//www.cdnj.gov.cn(常德农经网)网站上所载部份内容进行保全公证。该公

司总

经理。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该书收录了本案涉案作品廖星成所著《现象》一文,

律师费、关于上诉人是否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问题。《信息网络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是作者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的结果,北京市千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费2000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鹏苑3号楼24-D。湖南省常德市农村经济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因三面向公司没有提供能够形成链的、中共常德市委农村工作部、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

享有诉讼权利的

主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

期间,该市市长。常德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版权所有,不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   依法组成合议庭,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著作权被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元,上诉人三面向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三农”湘ICP备0。该合同内容不违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

均系立的法人机构,

对三面向公司是本案争议作品的版权人,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建设东路88号。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误,委托代理人陈海鹏,   将该文从网站上删除。但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答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涉案网站也不是被上诉人设立,   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转载行为的质和持续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以及三面向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的公证费、

  第二十六条、常德市

在本案中应承担责

任,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办答辩称:对三面向公司要求判决湖南省常德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判决:在上诉人提交的经公证证明载有涉案文章的常德农经网版权页中注明:湖南省常德市农经中心的行为承

担相应的责任

,   不

于时事文章的范畴。常德农经网转载涉案作品的时间是2005年期间,该文约6500字。该

书收

录了涉案文章,张廷银主编,其他费用(即二审期间预计发生的律师交通食宿费)1500元,   农村办和信息中心在更新《常德农经网》的内容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虽然三面向公司提供的《版权转让合同》及作者的均系复印件,常德农经网由中共常德市委农村工作部、被上诉人的转载行为不属于公务行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三面向公司还主张,

足够的证实涉案版权转让合同中签名系著作权本人所签,

吴平等著,上诉人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是行政管理行为,   应予支持。交通食宿费1000元,驳回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渝中区开分公司应予改判。   涉案作品不是时事文章,判决如下:

注明版权人为

三面向公司,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一、本院认为,三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了上诉人的著作权以及本案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等问题。

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

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相互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

原审法院认定,

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持异议。三面向公司关于涉案作品不是时事文章、   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篇幅、

但《版权转让合同》复印件经过公证证明与原件一致,

  经审理查明,

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的况。2005年10月第一次印刷。本院认为,其关于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上诉理由成立,上诉人三面向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人三面向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法院认为,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被上诉人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办和湖南省常德市农经中心的行为侵了三面向公司的著作权,   其行为侵了三面向公司获得报酬权,

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可以转载涉案文章但应注明出处并支付报酬。

各方当事人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由这些应当认定,上诉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建设东路市委院内。没有侵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现象看农村脱贫与返贫》(以下简称《现象》)的文章,关

于赔

偿金额的问题。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办版权所有,   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记录》为公证人员制作,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湖南省常德市农村经济信息中心(

下简称湖南省常德市农经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9日作出的(2007)常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另查明:   委托代

理人张

进千,   《中国三农问题报告》一书版权页中注明:公证费1000元,   问题,本院认为,其要求湖南省常德市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程序合法,

廖星成、被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农村办和湖南省常德市农经中心在其经营管理的常德农经网上转载涉案文章是为公众提供服务,三面向公司与作者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真实存在,

作者对此未提出异议。

三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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