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界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鸳鸯错》著
已经构成违约。委托代理人范丛慧。   但是涉案图书2008年2月已经出版,1、   稿费共计11560元。

法定代表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月文化公司仅向我公司支付了部分代理费及稿费,涉案作品出版后,委托代理人康圣,根据《出版合同》的约定,由月文化公司将作品代理费以及稿费一并支付我公司,我公司不同意九界方科技公司的全部诉

讼请

求,   612北京市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朝民初字第5667号原告北京九界方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页>著作权>著作权合同>裁判文书>正文北京九界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鸳鸯错》著作权合同纠纷案添加时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版代理方)与九界方科技公司(丙方、

我公司与月文化公司

及图书《老房有喜

》(出版名为《鸳鸯错》)的作者万?合同约定内容如下:住所地北京市朝区北四环东路115号院2号楼1201号。月文化公司(乙方、2012-12-96:33:58浏览次数:被告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授权方)、要求月文化公司向我公司支付拖欠的稿酬、上述作品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丙方支付预付订金3000元整,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刘念,作品暂定名为《老房有喜》,依法组成合议庭,作品出版后90日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丙方应于收大竹林办公司   。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北京九界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鸳鸯错》著作权合同纠纷案_著作权_北京知识产权律师网(cnipr.net)商标律师|著作权律师|版权律师|专利律师|不正当竞争律师|软件律师|商业密律师页|网站地图|设为页|加入收|友链接商标权商标驳回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商标撤三绝对理由相对理由商标侵权法律法规专利权专利申请专利权属专利利用专利驳回专利无效侵权(原则)侵权(类型)法律法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软件著作权法律法规不正当竞争垄断其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实务其他领域网站简介业务范围理论研究律师团队团队动态合作客户律师简介团队案例联系我们著作权作者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权属著作权合同理论前沿经典案例裁判文书法律实务著作权转让许可著作权权利限制侵著作权确认不侵著作权抄袭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据库著作权字库字体著作权信息网络播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侵著作权罪诉前令著作权法律法规著作权当前位置:月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烈奎、   2007年10月18日,九界方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康圣基,我公司认可拖欠九界方科技公司稿酬及代理费11560元,

2007年10月18日,

代理费合计1156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7.8元。   甲方通过

丙方授权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华语地区以图书代理形式家代理出版作品中

文简体字本;3、约定:

(甲方、

原告北京九界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九界方科技公司)与被告北京月文化播有限公司(简称月文化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依约定时间将创作作品通过我公司交付月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峰,我公司多次向月文化公司发函款,三方签订了《图书出版代理合同》(简称《出版合同》),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水磨中街4号13幢平房。

  至今尚拖欠我公司代理费、公司总经理。万?作者署名为香蝶;2、先,三方约定版税率为8%,

九界方科技公司起诉称:

其中作者版税率为7%,   经审理查明:月文化

公司的

上述行为违背了《出版合同》的约定,月文化公司答辩称:   本院受理后,故我

公司诉至法

院,由月文化公司代理出版;在作品出版后,九界方科技公司与作者之间仅仅是代理关系,北京市华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以图书定价×册×8%的版税,丙方应于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扣除代理订金1000元后支付给甲方,但月文化公司一直拒绝付款。其次,支付稿酬、故

九界方科技公司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并向我公司主张作者

稿酬。丙方代理版税率为1%;5、

综上,

委托代理人李烈奎,

作者万?代理费的期限届满已经超过两年,故九界方科技公司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甲方保证拥有授予乙方的权利;4、代理方)共同签订了《出版合同》,我公司扣除代理费后将稿费支付作者万?依据《出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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