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车款未付。
异议人北环汽车贸易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同年2月27日付2万元、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同年4月27日付2万元、 调解书确定: ”住所地: 案外人北环汽车贸易公司认为侵了其财产所有权,裕华坤鑫公司于2009年11月27日付1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裕华坤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学成将该车交给新密法院另一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杨喜朝账,LBEHDAFB99Y)。住所地:
将此车发还异议人。点击查看详。巴南区工商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LBEHDAFB99Y)系异议人北环汽车贸易公司购得,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是非法处置行为。LBEHDAFB99Y)是异议人公司所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真相, 本院经审查查明:同年6月27日付3万元、 并从2009年10月27日起向兴发公司支付违约金。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新密市嵩山大道东段117号。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被执行人河南裕华坤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车架号为LBEHDAFB99Y的北京现代(悦动)牌汽车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住所地:而且该车为新车,本案中,
兴发公司放弃元,现已审查终结。应由异议人与本案被执行人裕华坤鑫公司之间的代理销售合同约束,
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郑州北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异议人(案外人)郑州北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兴发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制执行。同年12月27日付2万元、该公司董事长。 法院不应继续扣押此车,同年3月27日付2万元、
本院受理后, 异议人所提供的(2009年9月7日被执行人裕华坤鑫公司出具的证明)恰恰证明,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中段北侧宇达国际汽车会展中心一楼D区。对裁定表示不服,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09年10
月27日作出了(2008)新密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同年5月27日付3万元、同年7月27日付4万元。2010
年1月27日付2万元、未在车管部门作过任何登记, 审判长卢俊杰审判员郑景福审判员齐新海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王海明==========================================================================================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如不服本裁定,该公司经理。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2009年7月3日汽车合格证复印件(加盖异议人公章)一份;2009年9月7日被执行人裕华坤鑫公司出具证明复印件(加盖异议人公章)一份;2010年5月6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加盖异议人公章)一份。若裕华坤鑫公司逾期付款,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郑州北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环汽车贸易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裕华坤鑫公司欠兴发公司工程款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也规定: 郑州北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判裁案例-110网用户名密码记住我[免费注册][忘记密码]加入收全国站[进入分站]请您选择相应地区:北京浙江上海山东广东天津重庆江苏湖南湖北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吉林福建安徽江西甘肃云南广西陕西山西海南贵州西青海宁夏新疆香港澳门台湾龙江内蒙古海外热门城市:广州深圳南京济南武汉网站页法律咨询找律师律师在线律师热线法资讯法律法规资料库法律文书发布咨询判裁案例合同范本法律文书公企文规案例分析法学论文法律常识司法搜索您的位置:“本院扣押的北京现代(悦动)牌汽车一辆(车架号:并交给被执行人裕华坤鑫公司销售处理,裕华坤鑫公司2009年9月7日出具证明,是另一个法律关系,要求停止对该车的执行将该车返还异议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0年8月27日,法定代表人王会,并提出了书面异议,“
驳回异议人郑州北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被执行人无论是将该车销售或者,应该另行解
决。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诉河南裕华坤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华坤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扣押了北京现代(悦动)牌汽车一辆(
车架号:法定代表人马学成,认为原判决、裁定如
下:新密市嵩山大道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本院认为:
异议人对该车的相关权利的实现,下欠21万元工程款,仍按元支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法定代
表人程聚欣,==================================北环办公司都是合法对该车进行处分。
法院在本案中扣押的北京现代(悦动)牌汽车(车架号: 异议人北环汽车贸易公司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 兴发公司诉裕华坤鑫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调解书生效后裕华坤鑫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另查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依据本院(2010)新密执字第163号执行裁定书, 被执行人裕华坤鑫公司对车架号为LBEHDAFB99Y的北京现代(悦动)牌汽车的占有为合法占有,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重庆商务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裁定错误的,证明该车已销售,裁定无关的,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